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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初级经济法答疑九

发布时间:2005-08-04 22:31:35

1.【问题】请问老师,现金、转帐支票均可挂失?
【解答】不是的,只有现金支票能办理挂失。
按照规定,已经签发的转账支票遗失或被盗等,由于这种支票可以直接待票购买商品,银行不受理挂失,所以,失票人不能向银行申请挂失止付。但可以请求收款人及其开户银行协助防范。如果丧失的支票超过有效期或者挂失之前已经由付款银行支付票款的,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应由失票人自行负责。

2.【问题】增值税发票丢失的情况下企业应该如何处理?
【解答】丢失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丢失未通过防伪税控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3.【问题】请问如何理解消费税是属于价内税?为什么在计算消费税的时候要除以(1-消费税税率)
【解答】(1) 首先要清楚消费税是属于价内税,也就是他的计税依据中包括消费税数额,即:计税依据=成本+利润+消费税,对于一般销售消费品的业务中,不含税的销售额就已经包括了上面所列的三项内容,所以在这一点上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相同的,直接按照不含税的销售额乘以消费税税率计算就可以。
(2) 对于特殊的业务,例如:进口业务和委托托加工业务,视同销售没有销售额等情况下,需要自己计算计税依据,手动将消费税自行加入到价格中去。
对于委托加工业务来说,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加工费+消费税=(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对于进口业务来说: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1+关税税率)/(1-消费税税率)
对于视同销售没有销售价格而要按照组价计算的情况下: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4.【问题】折扣额另开发票的,在征收增值税时,折扣额不得冲减销售额定。那这时的折扣额应怎么处理??会计分录怎么处理?进项税就不能抵扣了吗?
【解答】另开发票的,应该按照实际的销售额来计算销项税,不能抵减折扣额。购货方可以用发票全额抵扣进项税,折扣额发票不用做处理。
例如:企业采用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价格为117万元(含税),给与购货方10%的折扣,另开了发票。
借:银行存款 105.3
贷:主营业务收入 88.3
应交税金—销项税 17
等于说折扣额冲减了收入。
购货方取得了两张发票,折扣额发票可以不用入账,直接以17万元抵扣进项税。

5.【问题】请问什么是“孳息”?
【解答】孳息是与原物相对而言的,是指由原物而产生的物,包括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依物的自然属性所产生的物,如母羊所生的小羊,果树上所结出的果实,土地上所生产的粮食等。法定孳息是指依一定的法律关系由原物所生的物,如房屋出租所得的租金,依股本金所得的股息等。

6.【问题】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部分的利息不允许扣除,请举例说明。
【解答】例如:某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当年向关联企业借款600万元,利率与银行同期利率相同。这种情况下,超过了注册资本50%的部分(1000*50%=500万元),也就是超过500万元的借款部分100万元的利息是不得在税前扣除的。

7.【问题】“进口货物,在海关计算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额时,不得抵扣发生在中国境外的各种税金(包括进项税额)”,关于这句话,如何理解?
【解答】就是说在海关计算缴纳进口增值税时,要缴纳的金额就是海关根据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的进口增值税,发生在境外的其它税金不可以作为进口增值税的抵扣项目。就是比如说,根据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的进口增值税是20万元,发生在中国境外的其它税金是12万元,那么在向海关缴纳增值税的时候,仍然是20万元,不能将发生在中国境外的12万元扣除。

8.【问题】企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其材料成本210万元,加工费90万元,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25%的消费税税率,则委托加工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为多少?我认为应该是(210+90)×25%=75,但是答案是100,请问是怎么计算的?
【解答】题目说的是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于没有给出实际的销售价格,所以应该计算组成计税价格。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所以结合题目所给的数据,“委托加工”的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210+90)/(1-25%)=400
那么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率=400×25%=100。

9.【问题】请问:如何理解以前年度的亏损是在税前扣除还是应该是在税后扣除?应该怎样计算?请举例讲解一下。
【解答】关于以前年度的亏损,在5年之内的,可以在税前扣除,5年以外的,就是在税后扣除,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比如某公司1996年实现利润20万元,1997年由于改制亏损80万元,1998年实现利润40万元,1999年实现利润30万元,2000年亏损20万元,2001年实现利润80万元,2002年实现利润30万元,96年实现利润与以后期间的亏损没有什么关系,97年亏损80万元,可以用以后5年的利润来弥补亏损,所以可以用98年、99年2000年、2001年和2002年的税前利润弥补亏损,由于98年实现利润40万元,所以可以弥补97年度的40万元亏损,所以还剩余40万元的亏损,到99年的时候,实现利润是30万元,所以可以弥补亏损30万元,到99年末的时候,97年的亏损还有10万元没有弥补,2000年又亏损20万元,所以97年的亏损还是不能弥补,到2001年的时候,对于97年的亏损来说,已经是第四年了,所以还是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所以2001年的利润应该是先扣除1997年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弥补完以后还剩余70万元,由于2000年亏损20万元,所以还要弥补2000年的亏损,全部弥补完以后还剩余50万元的税前利润,所以应该是计算所得税,2002年实现的利润就以实现的利润计算所得税。如果97年的利润在2002年的时候,还没有弥补完,等到2003年实现利润的时候,就不允许用税前利润弥补,只能以税后利润弥补。

10.【问题】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和法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提出行政诉讼。哪么请问老师: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包括了哪些?
【解答】法院对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包括: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行政机关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的、行政主体拒绝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或不予答复的、行政主体拒绝履行保护人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或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主体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认为行政主体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认为行政主体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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